问:本公司于2016年4月预收工程款1个亿,公司未开建安发票,也未申报缴纳营业税。请问,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对营改增之前预收工程款实现的流转税是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还是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以及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预收工程款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所以,对营改增之前发生的应税行为,仍然应当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并且应当使用地税机关的建筑安装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