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间:2008-10-22 16:06:00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08.10.22
生效日期: 2008.11.01
时效性: 部分失效/废止
文号: 财税(2008)137号
修订注释: 本篇法规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0年9月29日发布;2010年10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
本法第一条“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