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时间:1999-12-24 10:01:00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1999.12.24
生效日期: 1999.12.24
时效性: 失效/废止
文号: 财税字(1999)293号
修订注释: 本篇法规被《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2003年1月30日发布;2003年1月30日实施)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