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海南省三亚亚龙湾旅游度假区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
时间:2004-12-22 10:02:00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04.12.22
生效日期: 2004.12.22
时效性: 失效/废止
文号: 财税(2004)225号
修订注释: 本篇法规被《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发布;2011年2月21日实施)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海南省三亚亚龙湾旅游度假区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4)225号
海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三亚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项目,在2008年12月31日前首次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