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0 号)
时间:2024-12-10 10:07:00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 0.5 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 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 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 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 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 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