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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时间:2014-12-12 15:21:00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4.12.12
生效日期:  2014.1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财税(2014)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2日
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2: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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