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时间:2014-11-28 15:25:00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4.11.28
生效日期: 2014.11.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财税(2014)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2014年11月28日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调整幅度表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简称)
|
提高幅度(元/升)
|
27101210
|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
0.12
|
27101220
|
石脑油
|
0.12
|
27101230
|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
0.12
|
27101911
|
航空煤油
|
0.14
|
27101912
|
灯用煤油
|
0.14
|
27101919
|
其他煤油馏分产品
|
0.14
|
27101922
|
5-7号燃料油
|
0.14
|
27101923
|
柴油
|
0.14
|
27101929
|
其他燃料油
|
0.14
|
27101991
|
润滑油
|
0.12
|
27101992
|
润滑脂
|
0.12
|
27101993
|
润滑油基础油
|
0.12
|
27101999
|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
0.14
|
27102000
|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
|
0.14
|
ex38260000
|
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
|
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