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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时间:2014-11-28 15:25:00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4.11.28
生效日期:  2014.11.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财税(2014)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调整幅度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提高幅度(元/升)
271012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0.12
27101220 
石脑油 
0.12
271012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0.12
27101911 
航空煤油 
0.14 
27101912 
灯用煤油
0.14 
27101919 
其他煤油馏分产品 
0.14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4 
27101923 
柴油 
0.14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 
0.14 
27101991 
润滑油 
0.12
27101992
润滑脂
0.12
27101993 
润滑油基础油 
0.12
27101999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0.14
27102000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 
0.14
ex38260000 
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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