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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5-08-27 16:00:00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5.08.27
生效日期:  2015.08.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财税(2015)9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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