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4-09-25 16:06:00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4.09.25
生效日期: 2014.10.01
时效性: 失效/废止
文号: 财税(2014)7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