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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下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分析

时间:2021-12-03 17:42:0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增值税留底退税,可以激发市场经济活力,让企业的沉淀资金得以释放,有利于扩大再生产,促进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城建税计算方式的改变。本文就增值税留底退税下城建税的计税依据进行分析探讨。

一、2021年8月31日前城建税计税依据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即根据文件表述结合现行申报系统分析,我们实际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之和是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后,再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允许其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分析,企业留抵退税后,下一个申报期中,城建税的申报表中出现对应的负数(按照留抵退税额计算的城建税额),企业在实际申报城建税时,系统实现自动计算抵扣。其中,实际申报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一般计税计算的增值税、简易计税的增值税、预缴增值税。

二、2021年9月1日后城建税计税依据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但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26号公告发布后,对实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的企业而言,在下一个申报期纳税申报时,应重点关注城建税计税依据的重大改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强调,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而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即纳税人一般计税缴纳的增值税、简易计税缴纳的增值税、预缴的增值税都应属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在计算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时可以抵减留底退税额,计税依据不需要区分一般计税形成应缴增值税额还是简易计税、预缴增值税形成的应缴增值税额。

2021年9月1日起,留抵退税下的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发生了重大变化。2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增值税一般计税是区别于增值税简易计税,同时其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方式也有别于预缴增值税。

一般计税计算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计算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预缴增值税额=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从应缴纳增值税的计税方式以及26号公告分析,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后,下一个申报期只有一般计税计算出的应缴增值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才可以抵减留抵退税额。其他简易计税缴纳的增值税以及预缴的增值税所对应的城建税应全额计算缴纳。

举个例子:A企业2021年8月申请增值税留底退税200万元,2021年8月,一般计税方式下计算的销项税额为300万元,进项税额200万元,应计算简易计税100万元,应预缴增值税100万元。2021年9月城建税的申报方式如下分析:

(1)26号公告发布之前

应缴纳增值税:300-200+100+100=300万元

城建税计税依据为:300-200=100万元;

计算缴纳城建税:100×7%=7万元。

(2)26号公告发布之后

应缴纳增值税:300-200+100+100=300万元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300-200-100)+100+100=200

计算缴纳城建税:200×7%=14万元。

26号公告发布以后,一般计税计算的增值税额为300-200=100万元,留底税额为200万元,2021年9月抵减留底税额只能以一般计税计算的增值税额100万元为限,剩下的留抵税额100万元,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26号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即2021年9月申报期按照26号公告进行城建税计税申报。纳税人在2021年8月及以后有申请留抵退税的情况,次月申报期应注意城建税计税依据发生的重大变化,避免造成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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