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 ★

联系我们 | 去万象财税

中汇(天津)税务师事务所ZHONGHUI (TIANJIN) CERTIFIED TAX AGENTS


首页 > 政策与观点 > 中汇观点 >

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正确判定

时间:2020-03-17 17:07:11

近期常有客户咨询集成电路企业如何正确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的优惠政策,我们从两个例子出发,解答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享受二免三减半或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的实务疑惑。

两个例子中的企业自某个年度开始符合集成电路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指标。

例一:

公司成立于2016年,各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016年:-30万、2017年:100万,2018年:-20万

(1)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自行判断相关指标均符合优惠条件,可按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017年度为第一个获利年度,则2017年—201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9年—2021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若2017度正常经营亏损,未弥补亏损前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完全来自于政府研发补助,第一个获利年度也应判定为2017年度。

(2)若公司2016年度和2017年度自行判断相关指标不符合优惠条件,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自行判断相关指标符合优惠条件。那么公司可按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则201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9年—2021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要注意的是二免三减半优惠期虽然从2017年开始算,但优惠条件的指标从2018年度才符合,按文件规定不能追溯享受税收优惠,故2017年度已经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能退。

例二:

公司成立于2016年,各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016年:-100万、2017年:80万,2018年:-20万,2019年:50万

若公司申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自行判断相关指标均符合优惠条件,则可享受集成电路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017年当年虽然盈利,但弥补2016年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故不属于获利年度。2019年度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属于第一个获利年度。故企业2019年—202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21年—202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判断的文件依据:

(1)财税〔2012〕27号第三条、第十四条: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十四、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2)财税〔2016〕49号第九条:

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3)财税〔2018〕27号第三条:

三、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即:我国境内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两免三减半(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五免五减半(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优惠期不会因企业发生亏损而中断或暂停。

根据财税〔2016〕49号规定,集成电路企业由“认定”改为“备案”,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集成电路企业由“备案”改为“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同时需按照2018年23号公告规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作者: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 饶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