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 ★

联系我们 | 去万象财税

中汇(天津)税务师事务所ZHONGHUI (TIANJIN) CERTIFIED TAX AGENTS


首页 > 政策与观点 > 中汇观点 >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投资机遇——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之实施

时间:2021-07-07 10:21:42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第三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下称“《自贸港法》”)。这是自2018年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以来,在3年理论探索和实践积累基础上国家层面的专项立法,《自贸港法》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海南自贸港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把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财政税收制度、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和综合措施等六大部分相关内容的一系列重大制度改革和试点措施纳入了法律制度框架,为自贸港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全周期、高位阶的法治指引和保障,为完成自贸港封关运作筑实了法律基础。本文从《自贸港法》的基本制度体系、税收制度安排以及其带来的投资机遇等三个方面简要说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新局面。

一、《自贸港法》的基本制度体系

自2018年党中央决定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来,2020年6月1日国务院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有关方面出台海南自贸港相关政策文件110多份,随着政策的密集出台,基本组成了海南自贸港的现有的制度体系。

《总体方案》指明,海南自贸港要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截至目前,海南省已设立十一个重点产业园作为政策的主要承接地和先行先试的“孵化器”,但仍存在如“一线放不开,二线扎藩篱”的很多现实困境。《自贸港法》针对重点板块的重点问题进一步落实和强化了相关制度设计。

(一)  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定位、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自贸港法》第一章总则部分指出该法的制定目标之一是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建立开放性经济新体制;国家分步骤、分阶段在海南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通、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海南自贸港的建设,应当遵从“体现中国特色,借鉴国际经验,围绕海南战略定位,发挥海南优势,推进改革创新,加强风险防范”等基本原则,最终实现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

(二)  确立海南自贸港的基本制度体系

《总体方案》在第二部分提出了包括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在内共十一种制度设计共39类措施。对此,《自贸港法》从第二章至第七章共45条规定对重点板块和重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和深化:1. 以“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为特点的贸易自由便利制度;2. 推行极简审批、以大幅放宽准入为重点的投资自由便利制度;3. 以“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为核心的税收制度;4. 以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和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为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制;5. 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体系的产业发展和高效的人才支撑制度;6.涵盖土地制度、金融创新、信用体系建设、纠纷解决机制等的综合措施。

二、《自贸港法》的税收制度安排

(一)零关税

1.海南自贸港与境外的进出口业务

(1)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2)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2.海南自贸港与境内的进出口业务

(1)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离岛旅客购买免税物品并提货离岛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照进口征税;但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对于从内地进入自贸港区且在入岛之前已经被征收了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货物,为避免内地货物与进口货物的税负不平衡、不利于内地货物在海南市场公平竞争,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物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二)简税制

1.《自贸港法》确认了《总体方案》提出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的建设目标: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探索推进简化税制,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从这个角度说,海南自贸港还承载了我国税制改革探索先行者的角色。

2.全岛封关运作时,从简税制来说,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把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税附加,简化成一个销售税。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3.全岛封关运作后,根据《总体方案》的设计,2025年前适时启动海南全岛封关运作,因此,“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最迟将在2025年实施。并且,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

(三)低税率

《自贸港法》提出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实施优惠,具体而言就是,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

1.从低税率来说,有些政策已经在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实行了,例如,对于注册在海南并实际运营的鼓励类产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海南急缺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超过税负15%的部分予以免征。从税收优惠的形式而言,除了低税率之外,还包括税基式优惠,目前已经实施的有:一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的特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摊销)。

2.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特定纳税人的特定所得,还将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比香港税收居民个人以应纳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薪俸采用15%的标准或2%- 17%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及新加坡税收居民个人按照0%- 22%的累进税率计算所得税,海南自贸港有相当的优势。 

(四)税收征管

1.由于海南自贸港实施的更加优惠、更有竞争力的所得税制度,为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避免成为“避税天堂”,各级税收管理部门按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简明易行的实质经营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标准,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

2.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服务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服务科学化、信息化、国际化、便民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提高税收征管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征管方面而言,为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加强涉税情报信息共享,以及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服务和管理,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采取相应措施;纳税服务方面而言,通过提高科学化、信息化、国际化、便民化水平,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

三、《自贸港法》带来的投资机遇

(一)鼓励类产业

《总体方案》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定位是,紧紧围绕国家赋予海南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战略定位,充分发挥海南自然资源丰富、地理区位独特以及背靠超大规模国内市场和腹地经济等优势,抢抓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要机遇,聚焦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培育具有海南特色的合作竞争新优势。因此,海南发展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主要是围绕着'3+1'的模式,就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此外,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 年版)》鼓励类产业;二是适用于国内投资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类产业;三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税收制度方面,目前,已经实施了注册在海南并实际运营的鼓励类产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对外贸易

《自贸港法》明确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为实现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自贸港法》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例如: 在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货物、物品可以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的除外;各类市场主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依法自由开展货物贸易以及相关活动,海关实施低干预、高效能的监管。

(三)投资自由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完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强化产权保护,保障公平竞争,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税收制度方面,目前,已经实施了“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四)金融业

国家支持率先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落实金融业扩大开放政策,支持建设国际能源、航运、产权、股权等交易场所,加快发展结算中心。此外,加快金融改革创新:1.支持住房租赁金融业务创新和规范发展,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2.稳步拓宽多种形式的产业融资渠道,放宽外资企业资本金使用范围;3.创新科技金融政策、产品和工具。

(五)对外投资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在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结语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实施,承载了党中央和海南人民的极高期待,同时也带给广大投资者广阔的投资空间,我们相信在《自贸港法》框架下的海南自贸港最终必能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鲜明旗帜和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开放门户。欢迎有意向的企业来海南投资、发展,中汇竭诚为各位投资者提供专业、高效的财税服务。

作者: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佟毅/中汇(海南)税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宋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