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12.29
生效日期: 2015.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宝坻政办发(2015)28号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区财政局拟定的《201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财政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宝坻政办发(2015)28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农委、区财政局拟定的《201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财政资金使用办法》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9日
201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财政资金使用办法
区农委、财政局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中的引导和鼓励作用,提高我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宝坻区2015年农作物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区财政拨付给区农机中心的2015年度农作物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引导扶持资金。
第三条 农作物秸秆财政资金用于村委会、秸秆加工企业和秸秆经营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作物秸秆存储场、中转点(以下统称存储场所)补助以及街镇农作物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存储场所建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土地政策。
存储场是指租期长、常年存储秸秆,有防护栏、消防设施、看护房等建筑设施。中转点是指在秸秆收储季节租用的土地,用于临时存储秸秆,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来年播种。
第四条 每个存储场所规模不少于5亩,每亩存储场所应堆放不少于1000亩农作物秸秆(大约340吨)。
第五条 存储场建设及中转点存储秸秆补贴标准:
(一)农作物秸秆存储场建设补贴
各街镇存储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亩(水稻主产区除外),实际大小按水稻种植面积及各街镇上报存储场的数量,由农委结合农机中心核定亩数(见附件1),验收合格后每亩建设补贴1000元,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存储场数量以验收合格后的数量为准。存储场存储秸秆补贴参照中转点存储秸秆补贴标准执行。
(二)农作物秸秆中转点存储秸秆补贴
“三夏、三秋”时节,各街镇要根据农作物种植情况和秸秆粉碎还田情况临时安排中转点建设,鼓励村委会、秸秆加工企业和秸秆经营专业合作社多存储秸秆,减少田间秸秆的存在。中转点建设补贴采取以存储秸秆的数量多少来核定,补贴标准按照每亩中转点堆放不少于340吨秸秆量测算,每个中转点最少需存储农作物秸秆1700吨,补贴10万元,每增加农作物秸秆100吨增加补贴5800元,增加的秸秆量小于100吨不予增加补贴。每个中转点运走存储秸秆后,经核查再次存入新的秸秆时可连续享受补贴政策。
第六条 街镇农作物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综合利用作业补贴
(一)农作物存储场所建设完成后,剩余资金用于街镇农作物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综合利用作业补贴。
(二)下拨的资金数额按照街镇农作物(含小麦、玉米)种植面积指数进行分配。
(三)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补贴资金必须发放到实施作业的合作社、个人或农民手中,严禁街镇用于其他方面开支。
第七条 存储场所的验收
(一)村委会、秸秆加工企业、秸秆经营合作社根据需要向街镇申请建设存储场所,经批准后方可建设。街镇组织核实验收,农委结合农机中心进行抽查。
(二)存储场所至少距离村庄100米以上,有水源、消防水泵等。存储场还要有防护栏,看护房等设施。
(三)存储场实行先建后补方式,建成后由街镇实地核实并填写《存储场建设验收表》(见附件2),达到标准要求,每亩给予1000元建设补贴。
(四)每个中转点的秸秆存储量达到1700吨以上,向街镇提出申请填写《秸秆收储情况核查验收表》(见附件3),街镇核查验收并经主管领导签字,核查结果由街镇在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中转点核查验收通过后,所存储的秸秆即可外运,中转点秸秆运清后,本年度内如进行下一轮存储,在存储新一轮秸秆前,须申请街镇验收清运后的空旷场地,验收后进行下一轮存储,再按上述程序申请新一轮补贴。
(六)各街镇需向农委提交存储场所建设照片、存秸秆前照片和存入秸秆后照片以及核查结果的公示照片进行备案。
第八条 财政资金拨付
(一)存储场所建设资金拨付。依据区农机中心提交的存储场建设验收表和秸秆收储情况核查表以及公示资料,由农委结合农机中心将财政资金拨付到街镇财政办,财政办应及时把资金拨付到经街镇验收合格的秸秆存储场所建设单位或个人,存储场所建设主体领取资金时必须由本人签字(有单位法人的,由法人签字),不允许他人代领。
(二)机械化粉碎还田补贴资金拨付。区农委结合农机中心依据街镇种植面积指数及机械化粉碎还田情况进行资金核算,下拨到街镇财政办。
(三)各街镇农作物种植面积数,根据《天津市2015年农作物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方案》中关于《宝坻区201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及引导扶持资金分配表》,结合区农委进行确定。
(四)财政结余资金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第九条 秸秆收储时间截止到2016年2月29日结束。
第十条 各街镇应充分发挥就近监管的便利条件,加强存储场所建设、秸秆存储、运输、公示、验收、资金发放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补贴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