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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5-11-25 09:03:00


发文机关: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5.11.25
生效日期:  2015.1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人社办发(2015)197号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5)19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总工会、各市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关于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要求,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稳定,定于2015年11月下旬至2016年春节前,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及目标
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专项检查内容为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通过专项检查,要确保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普法宣传和自查阶段(2015年11月下旬)。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采用媒体报道以及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维权告示牌、张贴和发放宣传品、举办咨询宣传活动等形式,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增强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法制环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2015年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进行整改。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春节前)。各区县人力社保、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市场监管和工会组织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此阶段,市人力社保局等八部门将派出联合督查组,到部分区县对当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区县人力社保、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市场监管和工会组织,对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处)。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力社保、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市场监管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精心安排和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各部门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区县人力社保、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市场监管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健全协调工作机制。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负责审查处理人力社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交通运输部门、水务参加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三)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要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解决拖欠问题。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妥善处置。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者其他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五)重视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等,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和通过银行发放,结合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六)严厉打击非法用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展开联合检查,尤其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餐饮等劳动密集型单位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重点检查其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检查其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检查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检查其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违反行政法规的,要依规严惩,对涉及犯罪行为的,要依法予以重点打击。
(七)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于2015年12月28日、2016年1月22日分两次将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填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阶段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送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请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市场监管和工会组织于2016年1月2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联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处
联系电话:23338022-8012、23338022-8028、23338022-8016、
23338021(传真)
内网邮箱:user037
外网邮箱:tjldjc@126.com
附件:
1.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阶段进展情况统计表
2.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市人力社保局 市公安局 市建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市国资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总工会
2015年11月25日
附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