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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6-02-04 16:05:00


发文机关: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6.02.04
生效日期:  2016.04.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6)9号
关于提高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生活困难群体帮扶工作,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16年20项民心工程>的通知》(津党发〔2016〕5号)精神,现就提高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
二、缴费补助标准
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按照低档缴费标准全额补助,调整为按照中档缴费标准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三、待遇水平
将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调整后为: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其他待遇水平不变。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