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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5-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时间:2015-11-30 16:05:00


发文机关: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11.30
生效日期:  2015.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发改财金(2015)115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5-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津发改财金〔2015〕1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5-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市金融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文明办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
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5-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做好规划期2015-2016年工作安排,现提出2015-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
一、 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1.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成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统一信用代码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审批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单位参加)
2.建立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按照“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做好前端引导和服务,在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时,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的,告知申请人审批事项及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承诺在未取得许可审批之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负责)
3.建立跨部门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资质认定、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和重点支持,对失信主体根据失信类别和程度,实施相应惩戒、限制准入等措施,切实保障“守法经营一路绿灯,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参加)
4.依照《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配套规章制度。(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负责)
5.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载体推进信用信息目录建设、信用信息标准建设和各类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考核办法的制定。(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6.建立双公示制度。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对接,推送“双公示”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一)加强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建设。
7.以市场监管、税务、价格、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教育科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加大社会诚信基础建设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加快征信系统建设。
8.在资金、技术、政策等方面支持市场化征信机构发展,建立、完善企业征信数据库,形成企业征信服务产品。鼓励社会征信机构依法通过授权等方式,与各部门、各领域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资源共享。(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
(三)建设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9.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扩充信用信息公示部门范围,力争将所有市场主体纳入到公示系统。(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负责,市有关部门参加)
10.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基础,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打造全市统一、全面覆盖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参加)
11.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和预警。发布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负责,各市级有关部门参加)
三、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四)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2.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网上征询、民意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廉洁性评估等制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严格依法行政。
13.加强和完善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健全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推行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制度。运用信用建设措施,支撑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
14.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深入推进办事公开,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将公开情况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范围。推进区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健全行政监督体系。
15.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逐步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力度。(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商务诚信建设
(八)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1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重大安全生产责任和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制度、重点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九)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17.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决策、风险管理、证券发行、信用担保等方面利用信用服务机构的产品与服务。对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及金融机构建立信用记录,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18.建立纳税人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及评价标准,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开展跨部门联合惩戒。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的任职资格、行政许可、政府采购、高消费、融资信贷、评优评先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实施限制。(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负责)
(十一)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19.加大对价格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二)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20.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及不良信用记录公示等制度。完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充分利用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三)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21.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不良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奖惩联动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十四)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22.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支持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负责,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参加)
五、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十五)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
23.惩戒收受贿赂、过度医疗等失信行为,将恶性伤医、恶意逃废医疗费用等行为一并纳入信用记录。(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委、市人力社保局参加)
(十六)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24.建立健全诚信制度,打击各类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25.建立社会保险参保诚信制度,支撑惠民政策落地,进一步改善民生。(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加)
(十七)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
26.加强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缴纳等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欠薪快速反应处理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十八)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27.加强教师和科研人员诚信教育。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将学历造假、论文抄袭、考试招生作弊等诚信问题纳入信用档案。(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九)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
28.建立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29.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诚信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的联合惩戒。健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工作。(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出版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一)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
30.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加强部门间联动。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31.支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其它从业单位和人员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参加)
(二十二)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
32.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加强社会监督,发动公众监督举报网上失信行为。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支持网络社会管理,净化网络社会环境。(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负责)
六、推进公共安全、司法行政公信建设
33.将市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市民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建立完善外来人口“积分落户”政策信用报告查询制度。(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34.建立健全司法惩戒措施,加大对老赖的惩戒力度。(市委政法委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参加)
35.推进司法人员信用记录建设,将司法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不良记录纳入执法档案,将其执法记录作为考核、奖惩、晋职晋级的重要内容和依据。规范司法执法要求,提高公权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市司法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36.培养征信服务机构。鼓励有资质、有实力的社会机构积极参与信用服务行业,吸引国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落户天津。扶持和培育本土征信、评级机构发展,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人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信用服务机构参加)
八、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和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37.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开展试点示范创建活动
38.开展信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负责,市有关部门、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参加)
39.推进区县信用建设综合示范。在滨海新区等区县开展信用建设综合示范。示范地区率先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有序开放。(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负责,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参加)
40.推广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试点经验。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推广天津市有关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试点经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金融局、市中小企业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加)
41.推动在重点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探索在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应用信用记录,试点推行信用报告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2.开展京津冀区域信用建设合作创新示范。建立京津冀区域信用合作协调机制,签署《京津冀社会信用体系合作共建框架协议书》,初步打造“信用京津冀”品牌,不断优化区域信用环境。(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负责)
十、开展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43.加强信用管理学科专业建设。支持天津财经大学等高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鼓励在研究生培养中开设信用管理研究方向。开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方面研究。(市教委牵头负责)
44.推进信用文化建设和信用教育培训示范项目。提高青年诚信道德水平,培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团市委牵头负责,市有关部门参加)
45.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天津”网站开展“信用天津周”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展示我市信用建设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市有关部门、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参加)
46.以“信用中国”网站、“信用天津”网站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载体,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公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负责,市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
47.建立健全区县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定期督查本辖区内各部门、相关行业信用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48.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鼓励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领域试点示范,在政府投资、融资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49.把信用建设纳入文明城区评比。文明城区的评价和文明单位的评价,单列信用建设内容。(市文明办牵头,市有关部门参加)
50.建立完善区县信用环境考核机制。完善考核办法,组织对区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考核,鼓励区县人民政府营造区县良好信用环境。(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