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15.12.02
生效日期: 2015.1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财教(2015)60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教(2015)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1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63号)相关要求,为加强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等部门拟定了《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体育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审计局
2015年12月2日
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体育产业发展,落实市政府《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18号),加强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根据《预算法》、《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提升本市体育产业整体实力。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功能。具体管理和使用原则如下:
(一)统一管理,专项申报。引导资金集中用于扶持符合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体育产品、服务、项目和企业,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体育品牌,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引导资金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全程监管。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相关财经纪律对引导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体育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体育产业引导资金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申请引导资金的产业项目进行审定。
市体育局牵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实施细则。
(二)根据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明确引导资金各阶段重点支持方向、支持方式及资金分配方案,确定体育产业项目年度申报条件。
(三)编制并发布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和征集公告,受理资助申请。负责建立体育产业项目库和专家库,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估、评审。
(四)审定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编制引导资金项目预算和决算。
(五)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第五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申报项目,依据项目实施的合理需要,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附相关立项材料依据。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配合开展项目评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四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
(一)健身休闲业。
(二)竞赛表演业。
(三)场馆服务业。
(四)高端体育装备制造业。
(五)体育金融服务业。
(六)体育营销会展业。
(七)体育文化创意产业。
(八)体育中介服务业。
(九)体育产业集聚区。
具体参照每年公布的体育产业项目申报指南。同时,有关体育产业项目涉及的工作组织经费和项目评审经费可从中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一)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申请单位因经营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三)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
(四)应由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后期补贴等方式进行资助,并积极探索利用各种金融方式推动体育产业发展。
(一)项目补助。主要用于已经国家或市政府批准的体育产业项目。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的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资金不超过实际利息的100%。
(三)后期补贴。主要用于完成良好,社会效益好的产业项目。项目通过验收审计后,按照专家评委的综合评定确定补贴金额并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
(四) 积极探讨支持体育产业中利用金融机构和金融手段融资发展的模式。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项目采集通过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向市体育局统一报送。
第十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应控制在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或多头申报。确因特殊情况申请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天津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具备自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已经落实,项目已实施或具备实施条件。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会计核算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六)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报告复印件,包括审计意见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四)支出预算明细表和资金基本筹措到位的证明材料。申请项目补助的,须提供项目批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具体明确的绩效目标)、项目预算支出明细。申请贷款贴息资助的项目须提供完整的银行贷款审批发放文件、贷款合同、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复印件等。申请后期补贴的须提供完整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及决算支出明细。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市体育局对外发布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适用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期限等。申报条件应以明确、可衡量的指标为主。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市体育局。申报结束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7日。
第十四条 公告结束后,由市体育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专家组主要审核企业申请资格、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重点评审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政策,以及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市场前景、风险性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及项目预算安排建议。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体育产业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五条 动态管理评审专家库,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和回避制度,在评审过程中建立专家交叉评审、集中评审机制,强化对评审专家的责任约束,健全专家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入库专家与评审专家在数量上保持合理比例。
第十六条 市体育局对入选项目库的项目,结合当年扶持重点,确定扶持项目,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经联席会议审议后,对审议通过的项目在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
第七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市财政局办理预算批复。项目单位为预算单位的,引导资金直接细化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为非预算单位的,由市体育局负责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管,对专项经费及自筹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到位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使用进度安排使用引导资金,投入到项目发展中。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市体育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体育局核批,剩余资金及时如数退回市财政局;对于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对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未按照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因故在项目实施期内未全部到位的,视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引导资金,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体育局应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并按照我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项目单位自评。对重点项目,市体育局将委托第三方进行重点评价,评价结果通过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结束后按照规定时间将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市体育局备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年度总体进展情况、预算来源及到位情况、预算支出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变更、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项目验收材料报送市体育局。
第二十五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引导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体育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或截留、挪用引导资金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引导资金项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