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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拟定的《宝坻区2015年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进人才和众创空间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12-31 17:01:00


发文机关: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5.12.31
生效日期:  2015.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宝坻政发(2015)30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拟定的《宝坻区2015年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进人才和众创空间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坻政发(2015)30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科委拟定的《宝坻区2015年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进人才和众创空间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宝坻区2015年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进人才和众创空间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区科委
为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推进载体和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宝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宝坻区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宝坻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分配方案
一、安排资金3000万元,支持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项目
(一)初创期项目,安排资金500万元。计划支持50个项目, 以无偿资助方式补助,每个项目补助10万元。
(二)成长期项目,安排资金1000万元。计划支持50个项目,以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补助(贴息按贷款基准利率和担保费用1.5%测算,以下同此),2014年度纳税低于30万元的企业,不予补助。
1.无偿资助项目,计划支持20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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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度营业收入在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2)2014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3500万元(含3500万元)的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
(3)2014年度营业收入在35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最高补助40万元。
2.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支持30个项目
(1)2014年度营业收入在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2015年银行贷款利息超过30万元的,最高给予30万元贴息;利息低于3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利息给予补助。
(2)2014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3500万元(含3500万元)的企业,2015年银行贷款利息超过40万元的,最高给予40万元贴息;利息低于4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利息给予补助。
(3)2014年度营业收入在35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2015年银行贷款利息超过50万元的,最高给予50万元贴息;利息低于5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利息给予补助。
(三)壮大期、小巨人项目,安排资金1500万元。计划支持40个项目,以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补助,2014年度纳税低于100万元的企业,不予补助。
1.无偿资助项目,计划支持20个项目
(1)2014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7500万元(含7500万元)的企业,最高补助60万元。
(2)2014年度营业收入在75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最高补助70万元。
(3)2014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补助80万元。
2.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支持20个项目
(1)2014年营业收入在5000—7500万元(含7500万元)的企业,2015年银行贷款利息超过70万元的,最高贴息70万元;利息低于7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利息给予补助。
(2)2014年营业收入在75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2015年银行贷款利息超过80万元的,最高贴息80万元;利息低于8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利息给予补助。
(3)2014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2015年银行贷款利息超过100万元的,最高贴息100万元;利息低于1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利息给予补助。
二、安排资金400万元,支持重点新产品和“杀手锏”产品的开发
(一)安排资金150万元。对通过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安排资金100万元。对确定为天津市科技小巨人重点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安排资金150万元。对通过天津市杀手锏产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安排资金700万元,支持企业节能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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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节能专项资金580万元;
(二)建筑节能专项资金100万元;
(三)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20万元
四、安排资金1500万元,鼓励企业发展壮大
(一)安排资金1000万元,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股份制改造;
(二)安排资金200万元,扶持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设备补助方式,每个项目补助额度20万元;
(三)安排资金300万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2014年以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15年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五、安排资金1200万元,用于专利资助及研发机构奖励
(一)安排资金900万元,落实《宝坻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
(二)安排资金300万元,扶持科技研发机构建设。对2015年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筹建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对2015年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企业兼并、收购国内外研发机构,且通过天津市科委认定后,按照交易额的20%、最高50万元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
六、安排资金1000万元,推动创新载体建设
(一)安排匹配资金800万元,落实《天津市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5]13号)文件精神,对经市科委或市教委认定的众创空间,按照场地面积分档给予100-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200—1000平方米的补助100万元;1000—2000平方米的补助200万元;2000—5000平方米的补助300万元;5000—10000平方米的补助40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上述项目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7:3比例负担;
(二)安排资金60万元。对2015年成立且纳入区科技发展计划,街镇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的孵化器有限公司、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相关单位成立的专业性和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取得营业执照后,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
(三)安排资金140万元。对2015年通过市级(示范)认定的载体,一次性补助资金20万元。
七、安排资金1000万元,支持人才发展
(一)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集聚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安排资金800万元;
(二)落实《宝坻区人才工作项目化管理实施办法》,安排资金200万元,助推人才工作项目化管理。
八、安排资金300万元,支持产学研科技合作
(一)安排资金200万元,推动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技术对接,每个企业最高补助60万元(不超过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50%);
(二)安排资金100万元,鼓励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创新服务。
九、安排资金400万元,用于科技三项费和科普惠农兴村项目
十、安排资金400万元,支持企业创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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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5年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本区商标权主体,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2015年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及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本区商标权主体,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2015年经政府部门宣传引导注册商标的(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通知为证明依据),一次性补助1000元;
(四)2015年认定为天津市名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十一、安排资金100万元,用于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经费
十二、其他
对于正在承担着区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项目未结题验收的企业,除科技小巨人企业外,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同一个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已连续2次获得区财政支持的,不得再次申报;已获得创新团队领军人才补助的不得再次申报。以上立项及补助的企业必须是通过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除补助资金外,项目资金采取就高原则,不得同时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一、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项目申报条件
(一)初创期创业项目
1.2013年1月1日(含)以后在区内注册的实体企业;
2.项目应为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功能食品及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
3.企业有较为完善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
4.企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无不良影响,项目无产权纠纷;
5.申报的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受理通知书,市级科技成果证书;
6.企业产品市场广阔,发展潜力巨大;
7.提供生产研发所需要的能源材料、设备等发票,发票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提供财务报表及产品销售纳税票据。
(二)成长期发展项目
1.在区内注册的实体企业;
2.企业2014年营业收入在5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3.企业2014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对2014年以后成立的企业不作要求;
4.企业2014年研发投入达到营业收入的5%以上;
5.企业有较为完善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
6.企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无不良影响,无产权纠纷;
7.企业申报的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受理通知书,市级科技成果证书;
8.对于贷款贴息项目,按照基准利率进行计算,贴息时间为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获得国家、天津市或区贷款贴息部分除外。
(三)壮大期、小巨人培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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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区内注册实体企业;
2.企业2014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3.企业2014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对2014年以后成立的企业不作要求;
4.2014年研发投入达到营业收入的4%以上;
5.企业有较为完善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
6.企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无不良影响,无产权纠纷;
7.申报的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受理通知书,市级科技成果证书;
8.对于贷款贴息项目,按照基准利率进行计算,贴息时间为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获得国家、天津市或区贷款贴息部分除外。
二、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已完成能源审计;
2.审核结果达到一、二类的企业。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已完工且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
2.有资质的节能服务公司证明;
3.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4.有项目工程开工证明和竣工验收材料;
5.项目改造后,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分享效益的证明材料,如汇款、转账凭证、发票等。
三、鼓励企业发展壮大资金申报条件
(一)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申报条件
1.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股份制企业;
2.在国内资本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且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本区投资的企业;
3.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交易的本区企业。
4.已经获得天津市上市专项奖励资金
(二)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配套补贴资金申报条件
1.在区内注册并缴纳税收的中小企业;
2.完成股份制改造备案登记及工商注册变更;
3.已经获得天津市股份制改造专项补贴资金。
(三)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条件
1.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3)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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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情况良好;
(5)近3年没有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2.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区总体产业规划;
(2)项目开展顺利,进度良好;
(3)项目各项前期手续完备;
(4)项目在上一年开始实施的,购买设备已开具的发票额300万元以上。
四、专利资助申报条件
(一)国内申请、授权的专利;
(二)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国外专利;
(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或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
(五)青少年发明设计活动。
五、创新载体建设项目资金申报条件
(一)纳入区科技发展计划;
(二)在区内注册的孵化器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生产力促进中心注册资金达到30万元;
(三)创新载体拥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团队,且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达到70%;
(四)各类创新载体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服务领域及服务内容,并根据需要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围绕促进区域和行业技术创新发展需要,提供从企业创立到发展壮大过程中所需的系列服务;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达到2000平米,在孵化企业达到10家以上;
(六)生产力促进中心面积达到50平米,有15人以上专家队伍。年服务企业次数不低于50次;街镇园区所属生产力促进中心完成区科委下达给各街镇园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科技项目申报和产学研等科技任务。
六、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集聚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宝坻区人才工作项目化管理实施办法》,对符合人才工作职能部门制定的人才计划和配套项目实施细则的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项目奖励资助。
七、支持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区内注册实体企业;
(二)2015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署合作协议,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或合作研发项目,境内合作项目必须由卖方到其所在地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并将所取得的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交给申报企业,且有明确的研发进度目标。2015年前签署科技合作协议,履行正常且在合同期内,2015年发生的技术交易金额予以资助;
(三)实际支付合作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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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一、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一)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经企业申请,街镇、园区推荐,通过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专家评审,政府审批后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对凡经认定符合补助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区科委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区科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意见,上报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审批立项。经科委批准的立项项目,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项目承担单位推荐部门(示范工业区或街镇)下达立项通知,并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一章资金分配方案中第三项“支持企业节能降耗”、第四项“鼓励企业发展壮大”的,向区工信委提出申请,区工信委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其中上市融资企业由区金融服务中心审核,审核后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
(三)符合本办法第一章资金分配方案中第七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向人才工作职能部门提交《宝坻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才办。
(四)符合本办法第一章资金分配方案中第十一项“支持企业创品牌,打造知识产权战略”第一条规定的,按照《关于宝坻区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宝坻政办发〔2012〕11号)规定的,由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上报区政府。
(五)受资助的项目、单位、企业和个人按照程序通过审批后,由相关审核部门将受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二、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无偿资助的科技项目资金,由区科委向区政府报送项目资金申请计划,同时将企业认定审批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资金申请经区政府批复后,支付项目补助资金,属于天宝和九园两个示范工业区范围内的项目,先由示范工业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3000万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区科委,区科委再拨付项目单位。
(二)银行贷款贴息担保的项目,由区科委向区政府报送项目资金贴息申请,同时将企业认定审批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贴息申请经区政府批复后,支付项目贴息资金,属于天宝和九园两个示范工业区范围内贴息项目,先由示范工业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3000万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区科委。
(三)上述以外项目需支付的资金,如人才发展、科技创新和鼓励企业发展壮大等,由区委组织部、区科委、工信委向区政府报送资金申请计划,同时将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区政府批复后,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区科委。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按照目标要求,加强责任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区科委、工信委、商务委、财政局和审计局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资金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委、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运行出现异常或有严重违约行为,区科委、区财政局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执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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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工作报告、技术研究报告、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由区科委牵头,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配合,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对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经专家验收认定不合格或审计发现问题的项目,承担该项目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任何科技政策支持。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效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实施前后,项目承担单位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四、区政府直接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进行财务决算,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其他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一、区科委建立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跟踪问效制度,重点对科技资金扶持企业的经济效益、技术水平和财政贡献等指标开展跟踪和绩效统计评价。对项目执行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社会影响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报区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给予表彰。
二、区财政和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实施进行管理、监督,并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区审计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效益进行全面审核评估,并形成审计报告,报送区领导小组。
三、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向区科委报送财务报表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科委汇总后上报区领导小组。
四、区科委、区工信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机构、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骗取专项资金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科委、区工信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5年1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