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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12-31 17:04:00


发文机关: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5.12.31
生效日期:  201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宝坻政发(2015)27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坻政发(2015)27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宝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推进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74号)、天津市纪委《天津市工程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意见(试行)》(津纪发〔2011〕7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基〔2010〕5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中央专项资金、市级专项资金、区财政安排的资金、区政府举债取得的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交通运输工程、装饰装修和修缮改造工程等。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一般由决策、设计、实施、交付使用四个过程组成,主要包括八个阶段: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招标、组织施工、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委托具有建设招标代理资质和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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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严格实行“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签订各类有关合同的同时,都要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廉政合同》。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严格项目管理,切实做到可研有估算、初步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结算、验收有竣工财务决算,保证在批准的概(预)算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七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转移和挪作他用,财政资金结余上缴国库。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变更增项预算审核;负责含中央及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并经其拨款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国有投融资公司负责所投资项目的工程结、决算审核;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资金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结、决算审核。在规定权限范围内,按“谁投资、谁批复决算”的原则,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对整个基本建设的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制度,建设单位切实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下达后即可履行招投标手续,完成开工准备,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条  财政部门年初参与制定区政府重点工程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前,须向区政府提出工程预算的审核申请,附带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纸式和电子版各一份)。若建设单位有主管部门的,需由主管部门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根据区政府批示意见,财政部门委托具有财政投资评审资格的评审机构,依据现行天津市工程预算基价、市场价格,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工程资料齐全后,对工程预算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
第十三条  区政府批复的财政部门工程预算审核意见,做为招标控制价,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招标。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所需锅炉、电梯、中央空调等专用设备及所需的工具、器具、家具、材料等需单独购置的必须依法实施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需根据设计方案、图纸及概算等编制招标采购申请单,经设计及有关单位确认后报区政府审批。财政部门审核申请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符合项目设计及概算内容,并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招标采购申请,按照招标采购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建设招标代理资质和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涉及结构、规模、标准等),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时,必须将变更内容及预算上报区政府审核预算。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按第八条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审核结果作为甲乙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及审核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2.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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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
4. 设计变更图纸、增减项签证、变更工程量清单计价;
5. 区政府批复变更意见;
6. 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二类费用、相关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等支出情况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填报竣工决算报表。
第二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应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即按第八条规定的职责,相关部门可自行审核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经市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认的机构)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对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而列报的决算支出,均应从决算中剔除。在规定权限范围内,相关部门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以此作为项目划转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建设单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及审核的主要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2.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概算及调整文件;
3. 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
4. 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5. 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等有关材料;
6. 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实行重大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正式文件和建成后使用情况,委托具有财政投资评审资格的评审机构或具备绩效评价工作经验的科研院所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市级专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预算指标文件及时下达项目专项资金指标。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拨付中央、市专项资金时,需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概算批复的资金来源情况落实各项资金,包括专项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批复内容进行实施,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确保工程不超概算。
实际实施超过或少于概算批复数额10%的,要向原审批部门重新申请调整概算。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作他用。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区财政局等投资主体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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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按合同、按进度、按结算进行支付工程款。工程结算前,支付工程款总额不得超过中标工程价款的80%,并且开据正式发票。防止工程结算后出现资金超付现象。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经相关部门批复后,有结余的,及时上缴财政结余资金,并做好相关调账手续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以区政府批复的工程预算审核意见及工程施工合同,作为预拨款的依据;最终以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拨款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及时向国有投融资公司提供上级补助资金的拨款文件,国有投融资公司定期与建设单位核实上级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建设单位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按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相关资料、会计报表、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检查基本建设项目的重点内容:
1. 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权限进行立项;
2. 是否按规定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3. 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投资计划确定的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投资等问题;
4. 是否按规定履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
5. 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财务核算是否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合理;
6. 项目建设成本计价的准确性、以及形成资产价值的合理性、项目竣工决算的完整性;
7.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问题是否已整改落实等。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有重点的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相关审核部门所做的结算和决算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发现参建各方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向区政府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如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基本建设投资、截留或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依法履行建设程序、规避招标的行为的;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天津市规定执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