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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农委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

时间:2015-12-09 17:08:00


发文机关: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5.12.09
生效日期:  2015.1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财农(2015)107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农委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
津财农(2015)107号
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水务部门: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财政支农投入持续大幅增加,有力促进我市农业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但是,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和使用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违规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2015年,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财农〔2015〕7号),我市深入开展了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发现并查处了一些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效遏制了涉农资金违规违纪违法现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管理长效机制,我们认真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及时总结管理经验做法,结合我市检察机关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并征求市水务局、农科院等部门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财政支农资金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将推进财政支农资金(不含市发改委安排的市财政预算资金)统筹使用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初步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统筹使用机制,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促进财政支农资金优化配置,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一)进一步深入推进各个层面的涉农资金整合统筹。严格控制新设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并逐步压缩原有专项资金数量,将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为农业综合发展、农业生产发展、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村社会发展、扶贫开发等六类,着力创新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机制。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整合,特别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切实整合中央财政、部门预算、切块资金等各项资金,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在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过程中,进一步明确部门主体责任,即一方面强化农业主管部门在政策目标、评审决策等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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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确定具体补助项目、补助内容等方面,形成责任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强化财政部门在资金统筹、预算分配等方面的责任,特别是在筛查重复补助、确定补助标准、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形成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现行政府投资有关规定,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
(二)推进统一预算分配权。对农业、水务、林业等切块资金,要加强与其他财政资金的统筹协调,按照统一的预算管理流程进行编制,逐步提高年初预算细化率,除少量防汛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年初预算应至少90%细化到具体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下达资金计划或提前下达区县转移支付预算,有关单位可以据此开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工作事项,确保预算一经批复,资金就能实际使用。切块资金预算未按要求全部细化的,按照已细化的项目和金额安排预算,未能按照要求细化的资金额度不再安排年度预算。严格控制财政代编预算,对确需代编预算的事项,除防汛应急等支出,应在当年 6月30日前细化并下达;逾期未细化下达的,收回财政统筹使用。逐步推进财政项目公开,农业主管部门对经营性项目要在项目评审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开至少7天。
(三)严格预算调整。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严禁对预算单位超预算、无预算拨付财政资金。进一步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农业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强化资金使用监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部门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支农资金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适时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办法,切实把强化支农资金监管与增加农业资金投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彻底改变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监管的现象,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资金监管体系。
(一)加强项目库管理。发挥项目库或项目规划的基础支撑作用,对未纳入项目库或项目规划的项目一般不安排预算。农业财政项目库或项目规划要以公益性项目为主,除公益性、公共性且无法通过市场资源解决的项目外,其他经营性项目不得全额财政补助,特别是能够产生经济利益、收回投资成本的,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经营,确需财政补助的,要严格控制财政补助比例,财政补助比例上限为总投资额的30%,属于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能够发挥重要引领示范作用的经营性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上限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并逐步引导采取财政贴息方式给予补助。严禁经营性项目重复设置,除采取资金整合并明确来源渠道的,对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地点的非公益性项目3年内不得重复安排财政资金,对于确需多渠道、多年度筹集资金的项目主体,应将多个项目或多年度筹资安排整合为一个项目文本统一申报,且财政补助比例上限以项目文本总投资额计算确定,项目文本内子项目应符合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厘清部门预算中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内涵界限。严禁将项目支出用于与项目无关的部门公用支出和人员支出。加强对农林水预算单位的人员、财产、物资等管理,特别是#pe#
在自营收入、公用支出、运行成本、车辆、人员待遇等方面,有自营收入的单位要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说明自营收入规模和弥补支出情况,有余额的相应抵顶财政补助。每年对部分预算单位进行审计,每3年审计一轮。严格控制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个数,对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不再安排项目支出,确实承担部分公益职能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严格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预算资金最终使用必须在预算申报单位,项目支出不得转拨区县或其他单位。
(三)加强项目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实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坚持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可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政府投资项目有关验收办法和《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津财农〔2013〕37号)等有关规定,逐项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无特殊原因,超过项目建设期限2年未按规定完成项目验收的单位,不得在以后年度安排财政预算。项目验收有其他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农业财政资金监督检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靠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手段,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参与涉农项目评审、预算执行进度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加强农业财政项目财务管理。各级财政和项目主管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所申报的财政项目财务、账务、票证的管理,每个财政项目要单独设立账户或账簿,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项目要单独设立账簿,经营性单位财政项目要单独设立账户和账簿。对经营性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将自筹资金足额汇入单独账户后,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再将财政资金拨入单独账户。财政项目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要按照有关规定装订,不得随意拆分,账簿和凭证管理应纳入项目验收审查内容。
三、加强农村基层涉农资金管理
根据《天津市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报告》(津检文〔2015〕1号),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较多集中在涉农补贴方面,涉农资金监管不力和村级财务管理混乱是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主要客观原因。乡镇财政直接服务农业、面对农民、贴近农村,具有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在支农资金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有利于保障支农资金的落实到位。
(一)切实承担资金监管职责。乡镇财政部门承担上级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有关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以及补贴农民政策的兑现和监管责任,要确保各项支农项目和资金及时、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区县财政部门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监管支农资金的职责,在各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乡镇财政监管的环节和具体要求,为乡镇财政监管支农资金提供制度依据。
(二)切实改进资金监管方式。要将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项支农资金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重点对发放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和在乡镇范围内实施的支农项目资金进行监管。一是对当前直接通过乡镇申报进行发放的补贴资金,如粮食直补、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补贴资金,乡镇财政要积极会同有关单位、村级组织,通过实地核实、入户调查、验看资料等方式,加强补贴发放的事前数据审核,避免虚报、冒领等。二是对上级财政或农业主管部门发放的补贴资金,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农业生产救灾#pe#
资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等,乡镇财政应加强与上级财政和本级有关农业站所、单位的沟通衔接,要积极参与各项补贴数据的统计、审核,主动对补贴农户进行回访,及时了解补贴资金到位情况。
(三)切实做好资金监管基础工作。认真做好各项补贴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台帐工作,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要建立完善乡镇范围内的支农项目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做好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要通过入户访问、发放问卷、开展统计、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了解掌握基层的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农民群众的普遍心声,提出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四)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公开工作。要加大支农政策的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执行村级公示的各项要求,督促村级组织及时将各项补贴的有关情况,包括补贴种类、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金额等进行公开公示,并保留影像资料。要通过发放宣传册、制作宣传板报等各种便于群众接触、了解的形式,宣传国家对农民的补贴补助政策,全面、准确地公开政策内容。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农委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