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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6-01-22 17:10:00


发文机关: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6.01.22
生效日期:  2016.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财综(2016)7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津财综(2016)7号
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减轻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负担,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我市在全面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基础上,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项)
(一)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公安部门)
(二)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线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安部门)
(三)劳动能力鉴定收费(人力社保部门)
(四)招生录取费(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
(五)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教育部门)
(六)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费、论文答辩费(教育部门)
(七)高中择校生收费(教育部门)
(八)树木赔偿和补偿费(市容园林部门)
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2项)
(一)票证工本费,除医疗票据外的其他财政票证收费全部取消。(财政部门)
(二)房屋转让手续费,由经营服务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土房管部门)
三、取消和调整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招生录取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除医疗票据外的票证工本费等4项收费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年度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四、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费、论文答辩费收费项目,对2013年及以前年度入学尚未毕业的研究生仍按原收费政策执行。
五、涉及取消收费项目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到同级价格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和票据缴销手续,并将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欠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到负责收费管理和收费票据的同级价格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收费、收费票据申领和非税征管系统上线相关手续。
七、各执收单位及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调整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征收管理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收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本通知从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