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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时间:2016-03-14 15:33:51

大类
收到款什么时候纳税
没收到款什么时候纳税
小类1
应税服务提供前(预收账款):按照会计规范,除特殊情况外,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签订书面合同并且有明确付款日期的: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小类2

应税服务开始提供后到完成前收到款:以收到款的当天为准。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小类3
应税服务完成以后收到款:以收到款的当天为准。
 

注:如提供应税服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四、改善合同管理建议
 
—— 合同管理研究具有实务意义。《合同法》第十二条对合同主要条款有规定,具体的内容决定经济交易的具体税负;合同签订不当容易诱发税务风险;合同文本亦属于税收具体执法中的重要证据。
 —— 具体到本案例中技术服务合同而言,事先预防,适当优化,可以避免和防范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产生:
 —— ▧ 合同内容方面,按照“混业经营”的税收规定,在合同正文中对合同标的进行细化,如有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力求描述准确、明白。具体到本案例,可以把设备、辅助材料价款,软件技术开发价款分别明确,同时在附件中依据内容分别明确列示。
 —— ▧ 合同价款或者报酬方面,应该明确双方约定价款是否含增值税在内,方便后续开票及税款的计算。
 —— ▧ 合同的付款方式方面,重视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结合自身财务状况、项目完工进度预测、对方款项支付等综合因素,确定较有利的付款方式。同时,关注年度实际开票收入额与会计确认的收入额差异原因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某些项目已经完工、已经收款而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 另外,合同的违约责任,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也存在涉税隐患。良好的内部控制流程,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精准到位的税收政策理解,都将有效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也将便捷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
作者:中汇 吴雷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