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工作中,笔者经常会遇到企业关于违约金问题的咨询,比如:收取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开票以及开什么类目的发票,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等等,下面笔者就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分析违约金事项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一、违约金定义与范围
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本文所称违约金主要是从税务角度出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价外费用等相关规定,对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以及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进行涉税分析。
二、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主要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据2017年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等。”
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来看,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是看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如果属于价外费用,则需要计征增值税。但是实务工作中,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也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结合“违约金发生的原因”及“违约金收取方”两个因素综合分析。首先要分析违约金是否伴随应税销售行为一并发生,如果违约金是伴随应税销售行为一并发生,再来继续分析销售方收取违约金还是购买方收取违约金:如果销售方收取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否则不属于价外费用。
以最常见的租房违约金为例:1.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乙方提前退租,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或扣取押金的,则该笔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2.乙方向甲方支付租房意向定金,但到期未租赁,定金不予退还,则甲方收取的定金并未伴随应税销售行为发生,不属于价外费用;3.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给乙方而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属于价外费用。
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在计征增值税的时候,需要按照什么类目及税率开具发票呢?笔者认为,既然是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在发票类目及税率上就应与销售行为一致,即按照主销售行为类目及税率开票计缴增值税。
总结起来就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与应税销售行为直接相关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按照主销售行为类目及税率开具发票计缴增值税;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与应税销售行为无关的违约金,以及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均不属于价外费用,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1.收入确认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故在收取违约金时,不论企业在账务上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上均应做应税收入处理。
2.支出扣除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虽然违约金属于税前扣除范围,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也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所以不论何种性质的违约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仍需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在上文提到对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违约金收取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对于上文提到的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违约金收取方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通常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不能开具发票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