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具体如何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进行了规定,总体上明确了过往印花税实务操作中的众多争点问题。本文主要结合具体案例对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展开探讨。
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的子公司受让B公司的子公司的股权,签订时A公司的子公司尚未成立,因此书立合同的主体是A公司和B公司。之后A公司的子公司成立了,A公司、B公司及A公司的子公司又签订了一份三方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转让金额不变,合同主体增加了A公司的子公司。(注:公司均在境内)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按照本条理解,A公司、B公司、A公司的子公司均属于书立股权转让合同的单位,按要求三方均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实务中通过咨询税务机关也是要求三方均缴纳印花税,只是在A公司和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已缴纳印花税且补充协议金额不变的情况下,三方补充协议中两个公司可以不用重复纳税。
22号公告第一条关于纳税人是这样规定的:(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直接权利义务”是对纳税人的特别限定,它摒弃了传统意义上“行为税即有行为即缴税”理念,税务机关从征管上也会有比较清晰的判定标准。依照上述解读,纳税人只涉及转让方B公司及受让方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若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已缴税,三方补充协议只涉及受让方A公司的子公司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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