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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因疫情减免租金的涉税问题

时间:2022-12-21 14:32:17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出租方因减免租金而享受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简单了解一下。

一、案例概述
某天津房地产开发商自持商业对外出租,与个体工商户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每个月租金为3,000元。考虑到疫情原因,业主主动在2022年2月为租户免了当月租金。该开发商提出疑问,对于2月份免租事项是否应依照财税〔2010〕121号文按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相关文件
(一)国家性文件
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第三条规定:“(五)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财产行为税有关问题及解答》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以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不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即不用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处理,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上述商铺业主纳税人2月份的房产税应按照实际租金收入乘以12%来计算申报缴纳,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
(二)地方性文件
1、北京
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五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出租房产,按减收后租金作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房产税。符合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减免。”
2、河南
《关于明确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2022年对减免租金的各类出租人,可按减免租金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2022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减免金额达到1个月(含)以上租金。”
3、内蒙古
《关于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房产、土地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云南
《关于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青岛
《关于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2〕17号)第一条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其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照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中出租方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不用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在租金减为零的情况下,2022年2月,该出租方需要缴纳的房产税=0*12%=0。此外根据天津市内部文件执行口径:“对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按实际减免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出租方2022年2月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应当按实际减免月份减免。

四、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出租方可以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方式可参考各地区税收执行文件。

关于作者:
柳群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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