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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抵房”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时间:2023-02-08 09:06:55

房地产企业为了缓解资金压力,与供应商结算款项时选择以房抵债模式,即先指定房产后签订以房抵债合同,由供应商寻找买房人,再以房地产公司名义与买房人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开具发票以及办理相关房产登记手续,房款归供应商所有。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商品房业务,实务中一般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交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因此,房地产公司与债务人签订协议,以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销售款抵偿债务,应以房地产公司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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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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