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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暂估入账需关注的税务风险

时间:2023-03-03 16:15:23

企业自建的固定资产,可能会因为结算等种种原因,在投入使用后未能取得全额发票,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避免涉税风险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年第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通过上述文件我们可以看出,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即使没有发票,暂估计提的折旧也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可暂按合同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并在取得发票后进行相应调整,且该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举例说明:某企业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合同预算总造价100万元,2021年6月投入使用,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计80万元,企业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残值为零。
分析:由于该项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并且合同预算总造价可以确定,可暂按合同金额100万元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21年,可税前计提折旧10万元(100÷5÷12×6)。如果12个月内仅取得了10万元的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90万元,应调增2021年折旧1万元(10-90÷5÷12×6)。如果12个月内未取得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只能确认为80万元,应调增2021年折旧2万元(10-80÷5÷12×6)。
需要注意的是,如未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又未进行相应调整的,则涉及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且是在计提折旧的当月开始计算需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关于作者:

韩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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