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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打赏中的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探讨

时间:2020-11-06 16:58:20

网络打赏是在“互联网+”这个大背景下涌现出来的一种新的产业形态,随着4G通信的普及和移动互联发展,越来越深入到每个人的生活中。特别是随着快手、抖音等直播软件和知乎、百度知道这些知识问答平台的兴起,主播们在直播里极力邀请观众“点个赞”、“一键三连”、“老铁,刷个火箭”等,以及付费观看问答或者文章打赏,网络打赏也越来越深入人心,逐步被消费者接受。网络打赏的代表就是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各种文章的打赏,这种网络打赏与传统的商品交易不同,主要发生在互联网平台,作者以及读者构成复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比如税源难以被确定从而极易导致税款流失,税收征收和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对个人来说也存在着极大的涉税风险。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自身地位认识不足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不少平台认为自身只是个“桥梁”,并非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打赏的人才是支付所得的个人,因此没有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义务。以腾讯公众号和新浪微博为例,两者都表示自己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相关税费由用户自行缴纳。

(1)腾讯公众号

在微信上,部分文章的作者会在文章的下方放出打赏文章的入口,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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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腾讯公司发布的《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中,在当时的协议中,腾讯将类似的打赏行为定义为赞赏功能,并且认为该功能是一种赠与行为。而通讯仅通过微信公众平台赞赏提供代收代付功能,赞赏用户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赞赏用户自行缴纳,这说明腾讯公司是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相关税费由用户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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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浪微博

通过查阅新浪微博的相关用户协议,显示微博的处理与微信公众号相同,都认为自己只提供平台,打赏的收入全部结算给博主,需博主自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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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些文章的作者往往和微信、新浪微博并不存在类似于其他网红或者主播的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而且也基本是个人而非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因此很难用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或者经营所得等去定义这些收入。而不了解税法的普通人又很难意识到自己需要缴纳个税或者需要被代扣代缴个税。

互联网打赏作为一种新的形态,其自身的虚拟性、易于复制和广泛传播的特点,使得一篇文章可以被全国乃至全世界的人看到,一篇文章即使是1块钱的打赏,如果获得几万乃至几十万个打赏后,都会变成一个很大的收益。而且文章会在网络上保存,也许一年后,仍可以获得打赏收入。因此,作为一种新的形态,个人创作者需要注意在文章打赏中存在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二、网络打赏的个人所得税税源难以被掌握

长期以来,相关人员从事互联网业务门槛极低,一些程序员写个程序就搭建起了平台,而普通人只需要简单的注册就可以在网络平台从事相关活动,有些不规范的平台甚至不需要实名认证。2016年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这一情况有所好转,类似抖音、快手、知乎、微信、微博这些主流平台都建立起了较为规范的用户信息认证和注册程序,但仍存在着有关涉税信息依然不够规范,无法满足平台履行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义务的要求。

从腾讯公司发布的《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上,我们可以了解到,“腾讯仅仅提供代收代付功能,赞赏用户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赞赏用户自行缴纳。” 由于微信和微博都认为自身对于文章打赏收入并没有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也就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文章作者的相关打赏收入情况,这就导致税务机关可能很难掌握文章作者的打赏收入情况,特别是向文章打赏的读者可能遍布世界各地,且打赏的时间跨度可能会较长,更加难以确认作者真实的收入情况。相对应的是作者个人即使想去缴税,也很难确定自己的应税收入金额,从而留下了较大的涉税风险。

三、网络打赏的收入类型及对应税目界定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微博上较多存在的是文章打赏,主要是文章作者在平台上发布文章,读者看过文章后自愿在平台打赏作者,有的是平台固定的金额如1元、5元、10元或者20元,有的是自己决定打赏金额,平台定期将打赏付给作者。这些文章打赏收入计入哪个个人所得税税目更符合税收法理理念,实践中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文章打赏收入类似于将作品发在网络上,可以把打赏收入视作稿酬收入,打赏收入可以归集为稿酬所得。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但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所发表的文章很难被定义为以图书、报刊的形式出版、发表,将其归入“稿酬所得”征税似乎不妥。

第二种观点认为,文章打赏收入可以按照偶然所得征税。因为文章作者在发表文章时并不知道自己的文章能够得到多少打赏,也许遇到许多“小气”的读者,就喜欢看了文章也不打赏,但也许会遇到“土豪”或者“知音”,一笔就打赏了许多钱,因此打赏具有偶然性,可以被归入“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观点认为,文章打赏收入应该算作劳务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文章作者写文章时付出了劳动,通过放出“打赏”的功能,也体现出作者是希望获得打赏的收入的,对获得打赏收入有所期待,因此计入“劳务所得”比较合适。但从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的众多文章来看,内容五花八门,也许某个名人随便几个字的文章就能被粉丝打赏几万次,因此文章打赏似乎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罗列出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不同,很难归于某一具体项目,用劳务报酬定义文章打赏收入似乎也很难。

此外,还有第四种观点是,文章打赏收入属于赠与,从腾讯公司发布的《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中来看,腾讯也将类似的打赏行为定义为一种赠与行为。根据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文章打赏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笔者认为文章打赏收入作为一种新的收入形态,与以往各种传统的商品和劳务交易存在极大不同,如果不能很好的确定这类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以及征收依据,一方面普通人将很难确定自己如何去缴税,因为根据现行税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从理论上说,哪怕是只有几块钱的打赏,作者也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打赏者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给个人造成很大的税收风险。但实际操作中,对于金额很小而数量众多的打赏,税务机关也很难要求普通民众如此操作。另一方面,在打赏经济越来越盛行的今天,看似只有几块钱的打赏,在部分大V的文章中也可以集腋成裘,积少成多,可能一篇文章可以获得几万乃至几十万的收入,如果不能有效征收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也极易造成税源流失,制定有关网络打赏收入的税收政策势在必行。建议税务机关及时制定符合经济实质的税收征管要求,明确网络打赏应税所得的范围,纳税主体以及计税方法等,完善相关税收政策规范的同时,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参考文献:

[1]韩莉,杨惺锴.“互联网+”时代知识提供者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管[J].税务研究,2019(12):81-85.

[2]平台经济下的税收治理体系创新[J].周克清,李霞.税务研究.2018(12)

[3]互联网经济的税收政策与管理初探[J].高金平,李哲.税务研究.2019(01)

[4]互联网打赏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J].杨晓悦.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03)

作者:中汇(北京)税务师事务所高级级理  王苗/税务助理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