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对比原暂行条例,“购销合同”变更为“买卖合同”,税率仍是价款的万分之三,征税对象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印花税法》的“买卖合同”与原“购销合同”征税范围是否一致,供热公司与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供热合同是否应重新确认是否缴纳印花税。
为此,笔者去查了《民法典》中对“买卖合同”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可知,供热行为属于动产转让行为,供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如果《印花税法》与《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范围一致,那么供电、供热、供气均应缴纳印花税。
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此条款是平移原暂行条例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初步认为,新出台的《印花税法》中“买卖合同”与原暂行条例的“购销合同”范围一致,并未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全部买卖合同。相反,假设《民法典》和《印花税法》中“买卖合同”范围一致,则不需要对购售电合同通过文件形式补充进印花税征税范围。由此可见,《印花税法》中“买卖合同”与《民法典》中的“买卖合同”范围有差异,仍应按原“购销合同”的范围进行确认。
基于上述分析,供暖、供水合同可以比照供电合同执行(天津无明确政策,但其他省市有相关政策),供热公司与用户签订的相关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但后续需出台相关文件对“买卖合同”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示。
假设供热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买卖合同”的范围(包含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那供热公司和个人签订的合同,是只有个人部分不征,企业要缴纳印花税吗?
从合同的定性来说,个人书立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只要一方是个人,此合同即不属于应税凭证,笔者认为同一份合同不应因双方主体不同便同时属于和不属于应税凭证。
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上述文件只提及在没有书立“买卖合同”时,可以根据“企业间”明确买卖关系的单据缴纳印花税,未提及企业与个人的单据应缴纳印花税,因此,可以间接证明“买卖合同”签订双方只要一方为个人,此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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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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