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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承担销售方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风险解析

时间:2022-11-14 14:42:59

在日常的交易过程中,购买方可能会因为资金紧张等问题,选择向销售方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为了让对方更愿意接受这种付款方式,会承诺对方该汇票的贴现利息由我方承担。《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四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贴现机构只能为贴现人开具发票,此时购销双方应如何进行处理可以减少所面临的税务风险,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例介绍
A公司为房地产企业,B公司为涂料生产企业,两方均为一般纳税人。B公司将生产的涂料销售给A公司用于某项目的外墙粉刷,A公司因资金紧张,货款将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经沟通,B公司愿意接受此种支付方式并由B公司草拟了合同,合同中描述“若销售方在汇票到期前向银行申请贴现,购买方将承担票据贴现利息,并由销售方将银行贴现利息的票据转给购买方作为入账依据。”A公司认为若按B公司草拟的合同执行,会使双方面临税务风险,我方承担的贴现利息应由B公司开具发票。
分析重点
1、若按B公司草拟的合同执行,购销双方存在怎样的税务风险。
2、购销双方应如何订立合同可以有效地控制该行为的税务风险。

二、案例解析
(一)税务风险
1、购买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三目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依照上述规定,A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方式,并约定承担B公司票据贴现利息,即使获得B公司转给的发票,但因发票不符合规定,A公司会存在该支出无法抵扣税款,也无法在税前扣除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依照上述规定,A公司在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承担的票据贴现利息因未取得合法凭据,A公司还会存在该支出无法作为成本进行扣除的风险。
2、销售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依照上述规定,A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方式,并与承担贴现利息,B公司随同货款一起收取的贴现利息是因销售货物而引起的收入组成,可以认为是B公司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这类付款方式的一种利息补偿,应属于价外费用,向A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若按照B公司草拟的合同执行,B公司收到贴现利息后,将银行开给B公司的贴现利息发票转给A公司,而没有按照价外费用向A公司开具发票,B公司将会存在漏缴增值税的风险。
(二)控制风险
根据上述分析,由A公司承担的贴现利息实际属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质性,无论价外费用是属于什么性质,都应按实际发生业务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增值税。此时A公司若取得合法凭据则可以抵扣进项税,并在税前扣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也可以加计扣除。
综上所述,当购买方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时,且向销售方承诺承担贴现利息,购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作如下约定:“若销售方在汇票到期前向银行申请贴现,由购买方承担票据贴现利息,销售方应按实际发生业务的适用税率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入账依据。”以此来减少双方所面临的税务风险。

关于作者:
王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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